大法官釋字第666 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 項第1 款「意圖得利 與人姦、宿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 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違憲。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此項解釋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
(B)違憲係因違反平等及信賴保 護原則
(C)大法官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性工作者不需 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D)大法官並未建議「娼嫖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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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2133), C(864), D(841), E(1) #227066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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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只說了違反平等原則,未提及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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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71

罰娼不罰嫖 大法官:違憲

更新日期:2009/11/06 19:39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6日電)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長期受到社會不同角度討論。大法官今天做出第666釋憲案,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

現行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被外界批評「罰娼不罰嫖」;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今年5聲請釋憲,行政院也於6月間允諾朝「除罪化」方向研究修法。

666號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既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她們不需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解釋,雖然釋憲結果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應於2年內失效,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這次釋憲計有許玉秀、許宗力、陳新民、葉百修、黃茂榮、林錫堯、陳敏、陳春生等8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許玉秀建議,台灣可參考德國管制性販售行為的法治經驗;許宗力則明確反對日後修法成為「娼嫖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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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934
1.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2.朝「除罪化」方向研究修法
 
3.但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相關單位應於2年內另訂合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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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180
應該沒有比例原則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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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197
50.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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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94
我也看了老半天= =
怪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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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91

可是也沒提到C選項阿??

有人能解釋依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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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546
請問是哪裡違反比例原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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