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A) 3 年;5 年
(B) 5 年;10年
(C) 10 年;20年
(D) 20 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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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2), C(1584), D(10), E(0) #52349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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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人員,或國防機關 ()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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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人關係條例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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