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郵件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依規定應為如何認定
(A)視為未為補償請求
(B)仍應提出補償請求
(C)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D)補償請求權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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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41), C(4351), D(65), E(0) #332752
統計: A(166), B(341), C(4351), D(65), E(0) #332752
詳解 (共 4 筆)
#645000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
: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 這條的意思是說郵局會自動幫你申請補償嗎?
他的意思是 你六個月內有去查這件郵件 就代表你有請求補償了
例如這件郵件你在第五個月查詢郵件 第六個月之後才跟你說不見了 你還是可以要求補償
不因六個月已過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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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02
\我懂啦! 交件後六個月內, 若第五個月查說在 但第六個月不見剛好又是最後的期效日,還是可以申請補償!
在六個月內中查詢, 都屬於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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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994
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什麼意思有大大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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