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央與地方剩餘權的劃分原則,我國憲法如何規定?
(A) 未列舉事項歸屬地方
(B) 未列舉事項歸屬中央
(C) 憲法未作規定
(D) 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歸中央,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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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82), C(124), D(4493), E(0) #149302
統計: A(96), B(182), C(124), D(4493), E(0) #149302
詳解 (共 2 筆)
#561749
| 第 111 條 |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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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806
記得: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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