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國地方政府而言,若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有關人民請願事項之決議,認為執行有困難時,其解決途徑為:
(A)由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協商
(B)由行政機關敘明理由函復立法機關
(C)由行政機關敘明理由請立法機關覆議
(D)由司法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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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249), C(403), D(24), E(1) #150689
統計: A(31), B(1249), C(403), D(24), E(1) #150689
詳解 (共 2 筆)
#618489
地制法§39、§40、§41: 參照§35、§36、§37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35: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 提案事項。[ §36縣(市)議員、§37鄉(鎮、市)民代表 ]
九、接受人民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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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國地方政府而言,若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有關人民請願事項之決議,認為執行有困難時,其解決途徑為:由行政機關敘明理由函復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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