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政權力的控制方式而言,利益團體對於行政體系的介入與協助,係屬於:
(A)議會控制
(B)法院控制
(C)公民控制
(D)行政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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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 B(63), C(6326), D(371), E(0) #322403
統計: A(640), B(63), C(6326), D(371), E(0) #322403
詳解 (共 1 筆)
#473115
對行政權力的控制
- 議會掌控
議會掌控立法調查、質詢和限制等權利,可利用各個機會控制、監察行政官員的施政作為,年度預算審查、法律草案或修正案的審查,向行政官員質詢或對大議題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
- 法院控制
如果行政人員有違法亂紀的事,法院可採取制裁行動,因此行政權須受法院的控制。另外人民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公務員對其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賠償。
- 公民控制
公民控制行政權力的方法很多,諸如:請願、訴願、抗議、示威、遊行等,更可透過各種投票表達對行政部門的支持與否。
- 行政自律
行政部門的公務員自我警惕,避免從事不法、不當的行為。此內控方法更可增進公務人員和社會大眾的良好關係。至於如何達到行政自律的效果可從以下著手:
一、從教育、訓練著手以提升其自律修養。
二、建立一套公務員的服從道德守則和職業規範,經由人員之間的互動所形成的團體精神、拘束力。而對公務員產生自律作用。
三、可借主計單位、人事行政單位達到行政控制的目的。
- 民營化(Privatization)
為防止行政權的不斷擴張,把若干行政業務開放民營已經成80年代後的主流,政府除了出售公營事業的股權,並且把部分業務用契約外包、特許、補助、抵用券等方法交給民間承辦,如此可減少政府的負擔,行政權相對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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