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16 歲的志明因沒錢購買毒品,竟趁夜持刀進入民宅搶劫財物,屋主睡夢中驚醒, 立即報警處理,警方到現場後,逮捕志明並將全案移送地檢署處理,依現行刑法下列 哪一個選項是可能的?
(A)法官依職權起訴志明
(B)辯護律師以偵查不公開為由, 要求法院不公開審理
(C)因屋主撤銷對志明的訴訟,志明無須再為此事負擔刑事責 任
(D)志明以無經濟能力為由,向法院聲請公設辯護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8), B(456), C(93), D(2975), E(0) #227060
統計: A(168), B(456), C(93), D(2975), E(0) #227060
詳解 (共 10 筆)
#312253
A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
B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
C非告訴乃論罪
不得撤銷
78
0
#560964
B是本來就不公開,自然不用辯護律師主張
19
0
#469235
告訴乃論:犯罪行為較輕微,只侵害個人權益,而不影響國家公益。
ex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譽、妨害風化、毀損物品、債權、侵入住宅、妨害秘密、通姦罪等...
ex 殺人、竊盜、妨害性自主罪、強盜罪
16
0
#2185133
"警方到現場後,逮捕志強"
都沒人發現警方抓錯人了嗎?搶劫的是志明ㄝXDD
12
0
#510769
(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9
0
#466289
謝謝,我懂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本就針對未滿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刑事案件採不公開原則,所以不需經過律師伸請。
8
0
#473241
| 第 31 條 |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 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
7
0
#311406
其他選項應該怎麼改才正確呢?
2
0
#469237
沛育效率真高, 馬上就解答ㄌ, 謝謝!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