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散布對仔仔不實的言論,並以文字公開侮辱仔仔。針對建建的 行為,下面的說明何者正確?
(A)建建的行為侵害到《刑法》所欲保障的個人法益,需負擔刑事責任
(B)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論述,屬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涉及法律責任
(C)建建在其部落格發表對仔仔的論述,屬於公開傳輸權的合理使用範圍
(D)建建的行為妨害了仔仔的名譽,因此僅需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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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9), B(12), C(43), D(750), E(0) #227055
統計: A(2979), B(12), C(43), D(750), E(0) #227055
詳解 (共 3 筆)
#741782
公然侮辱罪 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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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525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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