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與服務的重大法令中,哪一個法令提出應該對特殊幼兒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A)1975年94-142公法
(B)1986年99-457公法
(C)1990年101-476公法
(D)1990年101-336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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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780), C(160), D(30), E(0) #394767

詳解 (共 5 筆)

#690804
IEP-1975 94-142

資優法案-95-561

IFSP-1986.99-457

ITP-1991.IDEA

LRE-1990.101-336 ADA  對無障礙環境提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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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780

整理:

197594-142公法: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197895-561公法:資優兒童教育法

198699-457公法: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

1991IDEA:個別化轉銜計畫ITP

1990101-336公法:最少限制環境LRE、對無障礙環境提供具體規定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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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004
記憶口訣99-457 救救是我妻(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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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91

1986年所頒佈的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修正案(又稱99-457公法),此一修正案主要目的是針對全美出生到三歲之間身心有障礙的嬰兒與幼兒提供早期介入服務,以及對3歲到5歲之間,身心有障礙的學齡前兒童提供學前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各州辦理早期介入的行政機構有兩種:協調委員會(政策建議與輔導),另一是領導機構(執行政策)。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的設計與執行是早期介入方案的核心工作,也是99-457公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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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128

LRE不是94-142公法就提出來了嗎?


94-142公法,於1975年通過。
1.精神:FAPE(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保障身心障礙兒童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服務年齡:3—21 歲。 

3.六大主張(原則): 
(1)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兒童皆能接受免費且合適的公立教育。 
(2)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保障學生可以接受公平的評量,不會因為其語言、種族而對其評量結果有不 
良影響,進而造成錯誤的鑑定、分類、安置而接受步合適的教育。 
(3)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以就讀普通班為原則,並適時給於輔具的協助。 
(4)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是實現適性教育的手段,也是本法的重點。 
(5)父母參與(Parental Involvement):確保父母再身心障礙兒童受教過程中各項權益。 
(6)法律保障程序(Due Process):父母享有學生教育決定過程中的權利(如被告知權、同意權、參與權、決定權等),以確保過程 
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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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3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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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57公法三大主要內容: 1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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