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之範圍是:
(A)依列舉之疆域
(B)依其固有之疆域
(C)依據聯合國之決議
(D)依國際條約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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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6575), C(10), D(16), E(0) #187879
統計: A(419), B(6575), C(10), D(16), E(0) #187879
詳解 (共 2 筆)
#554354
J328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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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55
憲法第4條已停止適用。中華民國領士之範圍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12條規定予以修正。目前仍屬重大之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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