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
(A)僅對國防暨外交方面之事務,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可依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而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可舉行公聽會,博採眾議而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D)不得為增加支出及更動科目預算之提議,以避免影響責任政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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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51), C(29), D(3532), E(0) #23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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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117

原本題目:

憲法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 (A) 僅對國防暨外交方面之事務,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 可依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而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 可舉行公聽會,博採眾議而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D) 不得為增加支出及更動科目預算之提議,已避免影響責任政治建立

修改成為

憲法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A)僅對國防暨外交方面之事務,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B)可依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而為增加支出之提議(C)可舉行公聽會,博採眾議而為增加支出之提議(D)不得為增加支出及更動科目預算之提議,以避免影響責任政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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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3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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