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規定近親不得結婚,2007 年12 月中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卻與楊父的第二任妻子之親生女兒邱小姐合法結婚,猶如娶了自己的妹妹一樣。請問為何該婚姻具有效力?
(A)楊父未認領邱小姐
(B)楊父與邱小姐為擬制血親不適用〈民法〉中結婚之規定
(C)邱小姐與楊儒門並非是法律上之姻親或血親
(D)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結婚,即產生效力。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楊父不是邱小姐的生父,所以不可用『認領』...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楊父不是邱小姐的生父,所以不可用『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