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 科目: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年份:99年

科目:公民

我國〈民法〉規定近親不得結婚,2007 年12 月中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卻與楊父的第二任妻子之親生女兒邱小姐合法結婚,猶如娶了自己的妹妹一樣。請問為何該婚姻具有效力?
(A)楊父未認領邱小姐
(B)楊父與邱小姐為擬制血親不適用〈民法〉中結婚之規定
(C)邱小姐與楊儒門並非是法律上之姻親或血親
(D)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結婚,即產生效力。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1567205
未解鎖
楊父不是邱小姐的生父,所以不可用『認領』...

(共 1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9943
未解鎖
楊父不是邱小姐的生父,所以不可用『認領』...

(共 1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