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規定近親不得結婚,2007 年12 月中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卻與楊父的第二任妻子之親生女兒邱小姐合法結婚,猶如娶了自己的妹妹一樣。請問為何該婚姻具有效力?
(A)楊父未認領邱小姐
(B)楊父與邱小姐為擬制血親不適用〈民法〉中結婚之規定
(C)邱小姐與楊儒門並非是法律上之姻親或血親
(D)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結婚,即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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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518), C(2297), D(67), E(0) #227064

詳解 (共 7 筆)

#220314
炸彈俠和邱小姐的關係應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故排除在姻親之外,有幾題會考類似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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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81
姻親
1.配偶的血親
2.血親的配偶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原來我搞錯了....邱小姐是第二任妻子帶過來的小孩,而非楊父跟第二任妻子的小孩,所以是繼親家庭瞜@@而楊父是邱小姐的繼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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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671

感謝6F解答

我一直想沒有關係結婚很正常

原來錯在是收養不是認領...(嘀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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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205
楊父不是邱小姐的生父,所以不可用『認領』...

(共 1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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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129
從題幹敘述中無法確認丘小姐是否為楊父所生@@ 僅敘述為第二任妻子之親生女兒....我誤以為也是楊父的親生女兒....好笨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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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204
如果楊父領養邱小姐又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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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506

請問 (A) 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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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9943
未解鎖
楊父不是邱小姐的生父,所以不可用『認領』...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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