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之護照持照人,如其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並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A)暫時扣留及保管其護照
(B)廢止及註銷其護照
(C)暫停其護照效力
(D)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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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707), C(40), D(5), E(0) #523509

詳解 (共 4 筆)

#2956501

1F是舊的 現在為新修法 於25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 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 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 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 喪失我國國籍
六、 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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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902
護照條例104年有大幅修法,並已於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現規定與護照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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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48
第 19 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並依規定處理:
一、所持護照係不法取得、冒用、偽造或變造者。
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三、申請換發護照或加簽時,有前條第三款情形者。
持照人所持護照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作成撤銷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其護照。
持照人所持護照係偽造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將其護照註銷。
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一、持照人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者。
二、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三、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四、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者。
五、護照已申請換發或申報遺失者。
六、所持護照被他人非法扣留,且有事實足認為已無法追索取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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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192
補充 第 24 條(扣留) 護照非依...
(共 7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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