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98年6月10日公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定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下列那一項不是前項禁止事項?
(A)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
(B)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C)下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
(D)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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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40), C(11082), D(390), E(0) #322408
統計: A(244), B(240), C(11082), D(390), E(0) #322408
詳解 (共 7 筆)
#672181
| 第 9 條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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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4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改為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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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4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
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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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91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
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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