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女性地位提升、增加擁有社會資源的程度,以及減少性別不平等的努力,何 者正確?
(A)規定立委政黨不分區當選名單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B)在《性別工作 平等法》中明定婦女的最低薪資所得
(C)在國家的文官考試之中明文規定婦女保障名 額
(D)《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規定學生懷孕應給予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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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9), B(88), C(126), D(281), E(0) #227049

詳解 (共 2 筆)

#71353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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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沒相關產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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