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何機關申請更正?
(A)內政部
(B)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C)原辦理錯誤登記之戶政事務所
(D)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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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826), C(127), D(5), E(0) #386193

詳解 (共 1 筆)

#1532043

戶籍法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104.07.10 【公布機關】內政部

第16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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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9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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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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