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鐵路機構依規定,將運送物變賣時,應即通知旅客或貨物所有人,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其以新聞紙、網際網路或鐵路機構公告欄等方式辦理者,並應至少公告多久時間?
(A)十五日
(B)一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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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481), C(2446), D(512), E(0) #385774
統計: A(198), B(1481), C(2446), D(512), E(0) #385774
詳解 (共 10 筆)
#537443
Joanne Lee 大一下 (2013/01/24 11:11):讚2人
第30條 鐵路機構依規定將運送變賣或為其他處分時,應通知旅客或貨物所有人,無法通知者公告之。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雜費及變賣費用 外,餘款退還旅客或貨物所有人,不足時補收之。 前項公告,得以新聞紙、網際網路或鐵路機構公告欄等方式辦理,並應至少公告三個月。 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價款無人提領時,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第30條 鐵路機構依規定將運送變賣或為其他處分時,應通知旅客或貨物所有人,無法通知者公告之。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雜費及變賣費用 外,餘款退還旅客或貨物所有人,不足時補收之。 前項公告,得以新聞紙、網際網路或鐵路機構公告欄等方式辦理,並應至少公告三個月。 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價款無人提領時,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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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418
鐵路運送規則 第 71 條
鐵路機構依規定完成運送物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後,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
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費、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
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不足時補收之。
前項餘款經限期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
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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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62
鐵路運送規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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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444
比較;鐵路法第53條(所有人不明物之公告招領及所有權取得)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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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297
第 53 條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經公n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n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n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另 鐵路運送規則第 71 條
鐵路機構依規定完成運送物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後,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n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費、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n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不足時補收之。n前項餘款經限期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n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n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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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242
鐵路機構依規定完成運送物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後,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
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費、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
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不足時補收之。
前項餘款經限期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 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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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費、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
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不足時補收之。
前項餘款經限期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 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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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70
一樓的大大真是厲害~~你有考上過嗎??你似乎都被得很熟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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