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鐵路法之規定,民營鐵路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處:
(A)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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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94), C(24), D(2147), E(0) #385773

詳解 (共 1 筆)

#523229

66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 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 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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