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智慧財產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號誌小綠人是屬於新型專利
(B)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40 年
(C)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有《智慧財產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
(D)我國已成立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
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
統計: A(301), B(64), C(1121), D(2051), E(0) #227058
詳解 (共 10 筆)
台灣發明交通號誌小綠人 但沒申請專利 (陳弘志報導)
民眾在穿越「人行穿越道」時,有時會看到綠燈號誌上有一個「小綠人」在快步走路。雖然這項設施在台灣已經長達五年,不過部分民眾可能不知道這是台灣的發明。目前國外想引進這項創意,只可惜這項台北市交通局的「集體創作」並沒有申請專利,因此可能無法拿來賺錢和收取權利金。
早 從民國八十八年起,台北市民在過馬路時就會看到綠色號誌燈上有一個「小綠人」也在快步走路。如果時間進入倒數,小綠人的腳步還會更快。民眾從五年前的新奇 感,到五年後的現在,可以說是「見怪不怪」。不過以外國人的眼光來看,這是蠻新奇的玩意,因為這是台灣在五年前首創的發明。
台北市交通工程處處長張哲揚表示,這是五年前在現任台北市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玉的帶領下,大家集體創意的構想和嘗試,並不是出自於「哪個人」的單獨發想。
小 綠人走路的動畫,其實是由七個不同的人形畫面所組成,台北市交通局基於希望馬路號誌成為公共財的理念下,並沒有替小綠人申請專利,因此不但將創意和技術全 部交由廠商生產,目前台灣從基隆到屏東,都可以看到「小綠人」陪著民眾過馬路的身影。五年後的現在,國外也考慮引進小綠人的構想,不過台北市交通局可能無 法因此收取權利金。張哲揚說。
雖然不能賺錢,但至少可以確定的是未來「小綠人」可能會越來越多。或許有一天到國外旅行時,還可以看到熟悉的小綠人在陪你過馬路。
有關我國「智慧財產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號誌小綠人是屬於新型專利 ~ 錯誤。
~解析 :
一、「交通號誌小綠人」應是屬於「發明專利」。
二、《專利法》第 21條 ( 發明之意義 )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B)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40年
~ 錯誤。→ [ 應改成 : 死亡後 50年 才對 ! ]
~解析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 40年至 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
(C)保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有《智慧財產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
~ 錯誤。
~解析 :
一、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有下列幾種: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由上述內容觀之,換言之,「我國」並沒有《智慧財產權法》喔 !
(D)我國已成立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 正確。
~解析 :
*「特色智慧財產法院」的「特色」在於 :
(一) 其為台灣「少數」的「專業法院」之一 ( 一般認為「少年法院」亦屬「專業法院」)。
(二) 另一方面,其打破過去「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雙軌並行的法院體制,「智慧財產法院」可以「審理」與「智慧財產案件」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爭訟事件」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原條文是「新式樣」專利;現已改為「設計」專利喔 ! ~ 修改理由如下...... ]
※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提升我國經濟實力」及「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智慧財產局」因應「全球化」趨勢影響,制定具有「國際性」之「專利制度」,對於「現行專利法」之施行情況研議各項修正議題,自95年起陸續召開多場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提出修正草案,並於100年11月29日完成三讀,於100年12月21日業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此次修正通過之《專利法》( 下稱《新專利法》)涉及多項制度之重大變革,特別是我國自33年5月29日制定《專利法》以來,《新專利法》將施行已久的「新式樣專利」變更名稱為「設計專利」,並開放關於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使用者圖形介面設計(Icons & GUI) ;成組物品設計之申請,並規劃「設計專利」制度的整體配套,且新增衍生「設計制度」,並「廢止聯合新式樣制度」。
對於尋求視覺創作保護的專利申請人而言,從現行專利法 的新式樣專利制度轉變到「設計專利」制度,並非僅是簡單更名而己,除了瞭解《新專利法》施行增加的法定保護標的外,專利申請策略亦必須隨之有新思維方能在「設計專利」制度的施行下獲得「最佳的保護模式」。
[ 資料來源 : 部分設計專利申請的新思維- 月旦法學知識庫 Lawdata 法學搜尋 ]
(A)應該是發明專利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在民國79年或更早的版本,著作權限終身加30年,而且「沒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民國81年5月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才改為著作權限終身加50年,而且「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當新法不溯及旣往時,中華民國作者在1962年6月9日或更早逝世者,其作品在臺灣地區已經屬於公有領域,但在其他國家地區不盡然屬於公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