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囑執行人產生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
(B)遺囑人得以遺囑委託他人代為指定遺囑執行人
(C)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
(D)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利害關係人即得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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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98), C(188), D(505), E(0) #219005
統計: A(22), B(198), C(188), D(505), E(0) #219005
詳解 (共 6 筆)
#247962
第一千二百十一條(遺囑執行人之產生~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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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33
遺囑人未指定、未委託,親屬會議未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才能聲請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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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020
依民法第1209、1211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如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法院指定須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始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此處之法院是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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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804
遺囑人未指定、未委託,親屬會議未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才能聲請法院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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