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產生之方法,下列何人為最優先順序之人?
(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B)由親屬會議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從子女三親等之旁系尊親屬中所選定之人
(C)由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所選出適當之人
(D)由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以遺囑所指定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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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4), C(99), D(486), E(0) #220454

詳解 (共 2 筆)

#244091
1093:(遺囑指定監護人)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1094:(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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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59
所以是等不能行使才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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