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經歷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認為該裁判中據以裁判的行政機關「解釋令函」是違憲的,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的拘束,所以不致產生裁判上適用「解釋令函」的情況
(B)行政機關的「解釋令函」只是供機關內部參考,並不屬於人民可以聲請釋憲的對象
(C)「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D)如果法院裁判上所適用的「解釋令函」是違憲的,只能提起再審,無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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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203), C(1682), D(85), E(0) #350964
統計: A(423), B(203), C(1682), D(85), E(0) #350964
詳解 (共 2 筆)
#576707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行政規則)的拘束
(即法官可適用;若認為違法或違憲亦可拒絕適用)
但若該解釋令函經法官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人民可以據以聲請釋憲
A選項: 法官可以決定裁判時是否援用解釋令函
B選項:「解釋令函」經法官裁判時援用是可以聲請釋憲的
D選項: 經裁判上援用,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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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598
可以問一下 每項的錯誤在哪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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