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97年「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啟智學校國小部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
(A) O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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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66), C(0), D(0), E(0) #86908
統計: A(304), B(66), C(0), D(0), E(0) #86908
詳解 (共 3 筆)
#54367
建議答案修改為A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 第 7 條 |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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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33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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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915
名 稱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n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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