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標的價格因交易人關係特殊而明顯低於一般市場行情時,應進行之調整為:
(A)價格日期調整
(B)區域因素調整
(C)情況調整
(D)一般因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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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1), C(1124), D(26), E(0) #278056
統計: A(27), B(21), C(1124), D(26), E(0) #278056
詳解 (共 3 筆)
#935313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3 條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
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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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133
一、情況調整:
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 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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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656
第十九條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情況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 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 分所作之調整。 二、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 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 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三、區域因素調整: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時 ,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水準 ,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 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四、個別因素調整: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因 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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