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0 年國民教育法修法後為有效推動校園輔導工作,相關法令隨之修訂,目前對校園輔導人力的規定,何者有誤?
(A) 55 班以上學校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名
(B) 24 班以上的國小應設置專任輔導教師
(C) 23 班以下的小學至少設置兩名兼任輔導教師
(D) 輔導室主任需要具輔導專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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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48), C(114), D(268), E(0) #345312

詳解 (共 3 筆)

#378063
國中輔導教師:(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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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62
小學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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