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權力關係與一般權力關係(人民與國家之關係)不同,下列何者非特別權力關係之主張?
(A)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B)行政主體有特別懲處權
(C)相對人義務之確定性
(D)相對人法律救濟途徑之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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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322), C(4906), D(1029), E(0) #343875
統計: A(322), B(322), C(4906), D(1029), E(0) #343875
詳解 (共 10 筆)
#341684
特別權利關係,列出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二)義務不確定。
(三)可以用特別規則拘束。
(四)有懲戒罰。(五)不得爭訟。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二)義務不確定。
(三)可以用特別規則拘束。
(四)有懲戒罰。(五)不得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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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090
通說常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
1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2 相對人民的義務不確定。
3 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
4 行政主體有「懲處權」。
5 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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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03
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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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077
特別權力關係就是對特定的人限制更多法律沒有的規定,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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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580
若我們進一步彙整一般法律關係的特徵,我們幾乎可這麼說:(一)在一般法律關係中,原則上行政主體與人民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如公權力行政的法律關係),但仍有對等的可能(如私經濟行政的法律關係);(二)行政主體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之內容,本需以法律定之,且似應採層級化的法律保留理論,按其重要性程度,分別給予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等;(三)行政主體對人民原則上並無特別規則之直接規範權限,唯一的例外,大概是緊急命令或戒嚴令等憲法上的特別命令;(四)而且,行政主體對人民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之規定,亦無特別懲戒罰之權限;(五)重要的是,在一般法律關係下,人民的權利如果受損,可說必有爭訟的途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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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369
C,有不確定性
D,相對人法律救濟途徑之缺乏=不得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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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199
行政學的範圍包含行政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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