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A土地。三人就A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且於二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如甲使用部分在約定不得請求分割期間內被徵收,甲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B)不得分割之約定逾五年,無效。三人應重新約定
(C)不得分割之約定逾五年,應縮短為五年
(D)於約定不得請求分割期間內,任一共有人皆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9), C(112), D(38), E(0) #452827
統計: A(231), B(9), C(112), D(38), E(0) #452827
詳解 (共 1 筆)
#723912
參: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因此,依823第三項,(A)甲使用部分被徵收應屬重大事由,故甲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B)(C)三人共有之A地為不動產,依823第二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D)依第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