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汽車遭乙竊取,乙將之賣與專門銷售同種類物品之商人丙,甲於 2 年之內得知其情,下列何權利不得由甲對丙
行使?
(A)依民法第 949 條盜贓物回復請求權
(B)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依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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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 B(174), C(84), D(178), E(0) #220445
統計: A(356), B(174), C(84), D(178), E(0) #220445
詳解 (共 6 筆)
#779701
以本題來說,要有ㄧ個『現占有人』(假設為丁)才能適用民法第950條;本條含意係ㄧ『善意』之『現占有人』自『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處即販賣汽車之丙所買得,且也要甲償還丁支出之價金,才具有回復請求權。
所以本條的解釋並非甲向商人丙請求。
所以本條的解釋並非甲向商人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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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30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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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28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關於盜贓、遺失物等善意取得的規定,主要參酌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該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系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覆其物。”可見,日本、瑞士及我國臺灣民法關於盜贓、遺失物等占有脫離物的善意取得,系採“例外規定主義”,規定所有人可在一定期間內回覆其物,逾此期間,占有人即確定地取得盜贓、遺失物等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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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118
為何甲可以向商人請求侵權損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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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342
專門銷售同種類物品之商人丙, 我還以為是專門賣贓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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