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筆 A 耕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在 A 地上種植玉米。乙、丙不得向甲主張下列何項權利?
(A)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B)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C)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D)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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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72), C(51), D(58), E(0) #220347
統計: A(90), B(272), C(51), D(58), E(0) #220347
詳解 (共 3 筆)
#825935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權限範圍:
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分別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實際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須透過分管契約或多數決來為之,所以若是違反民法820規定之決定方式,就等同逾越權限就共有物做使用收益 (方式的違反):
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之決定方式。
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即屬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超過利益,他共有人得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實際範圍的違反:
另如共有人超過應有部分而占有共有物之全部或特定部分,則屬無權占有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物上請求權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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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302
民法七六七條為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民法九六二條為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962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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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3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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