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債台高築,為圖脫產,乃與乙通謀虛偽訂定買賣契約,將其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出售與乙,並即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甲與乙間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及其登記
(B)乙已因登記即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所有權
(C)如乙將該房屋土地轉售給知情的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即取得該房屋土地所有權
(D)甲與乙間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及其登記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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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9), C(15), D(355), E(0) #273624
統計: A(146), B(19), C(15), D(355), E(0) #273624
詳解 (共 3 筆)
#370152
民總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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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45
無效~應該不用撤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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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459
A
民法244
當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因此甲與乙通謀虛偽(假買賣)移轉房屋及土地與乙
甲之債權人可以撤銷房屋及土地之登記
但通謀虛偽的買賣契約無效,因此無撤銷問題
不曉得這樣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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