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一間公司擔任總務工作,經常挪用公款使用,事後再將錢歸還。請問:他觸犯下列哪一種法律?
(A)民法
(B)刑法
(C)行政法
(D)沒有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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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2175), C(101), D(100), E(0) #321090
統計: A(438), B(2175), C(101), D(100), E(0) #321090
詳解 (共 1 筆)
#288817
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公益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挪用公家機關或私人企業之公款,兩罪均屬公訴罪,即司法警察機關若知有犯罪事實,即應主動移送或偵辦,同時被害人提起告訴後,不得撤回告訴。
2.由上法條可知挪用政府的錢係觸犯違反公務公益侵占罪,挪用私人企業的錢觸犯業務侵占罪。兩者構成要件及罰則不同。
3.只要挪用公款〈不分私人或公家〉後,犯罪即以成立,並不會因嗣後將錢補回後而免除刑責,不過一般司法實務上,若犯罪者事後將侵占款項歸還,法院會考量犯罪後之態度良好而減輕刑責,甚至給予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
....from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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