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國立大學學生,一向熱衷政治,並強烈支持 A 政黨,在總統大選期間向該校課外活動組申請
在海報版張貼支持 A 政黨候選人乙之海報,校方援引教育部 91 年 10 月 29 日臺(91)訓(二)字第
91157349 號函:「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為加強維護選舉期間校園學習安寧,學校不得借予
教職員工與學生從事『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及「其他有違行政中立及影
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暨該校「學生社團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單位
認為社團公告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以加蓋期限印章:一、違背國家法令者。二、違反學校
規定者。三、惡意攻訐或顯然與事實不符,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認為甲申請張貼海
報已違反教育部前揭函令而屬違背國家法令,故不予同意。
承上題,大法官受理甲的聲請案,並作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請問依據該號解釋下列
何者正確?
(A)針對退學或類此處分,方才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B)不須先進行校內申訴等救濟程序,亦能提起行政爭訟
(C)只有侵害受教育權才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D)大學生得就學校對其所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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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5), C(82), D(1220), E(0) #232122
統計: A(138), B(25), C(82), D(1220), E(0) #232122
詳解 (共 1 筆)
#234156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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