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車與乙開車對撞,路人丙因而受傷,支出醫藥費 4000 元。丙就該醫藥費:
(A)只能向甲請求 4000 元
(B) 只能向乙請求 4000 元
(C)可請求甲及乙連帶給付 4000 元
(D) 只可向甲和乙各別請求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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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 C(3873), D(181), E(0) #273633

詳解 (共 3 筆)

#319502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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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612
答案應為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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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942

這個問題的判斷標準是民法第185條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文,如果多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他們應該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我們可以根據這個標準來分析每一個選項:

(A) 只能向甲請求 4000 元 - X,這個選項忽略了乙的責任,不符合共同侵權的原則。

(B) 只能向乙請求 4000 元 - X,這個選項忽略了甲的責任,同樣不符合共同侵權的原則。

(C) 可請求甲及乙連帶給付 4000 元 - O,這個選項是正確的。根據民法第185條的規定,丙可以請求甲和乙共同賠償他的醫療費用。

(D) 只可向甲和乙各別請求 2000 元 - X,這個選項不正確。因為侵權人對於損害賠償責任是連帶的,丙可以請求任一方全額賠償。

所以,根據共同侵權的原則,只有選擇 (C) 可請求甲及乙連帶給付 4000 元,是正確的。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I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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