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使用姓名,依我國姓名法規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回復國籍者,以喪失國籍時之中文姓名為準
(B)外國人與我國人辦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C)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姓名應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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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74), C(171), D(1117), E(0) #386171

詳解 (共 5 筆)

#831475

[第二項]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登記(C),並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第三項]
外國人、無國籍人與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 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B);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項]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回復國籍者 ,其中文姓名,以喪失國籍時之姓名為準。(A)

[第三項]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D),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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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978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55

【公布日期】民國104520

(A)(C) 1條(本名)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D)
 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104.11.18 【公布機關】內政部

(B)

2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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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48
請問ABC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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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3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120479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現行條文第三條規範本名應依法登記,第二條規範本名之證明,按事件發生之順序,先有登記再核發證明,爰為條次變更。
第 2 條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 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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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749

(A)姓名條例§1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B)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C)姓名條例§4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D)姓名條例§4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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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9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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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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