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2 人,其職務均:
(A)為簡任十四職等
(B)比照簡任十四職等
(C)為簡任十三職等
(D)比照簡任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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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287), C(34), D(149), E(0) #156499

詳解 (共 6 筆)

#867576

TO 樓上的Kenson Yang大大~

「比照」,是比同某一規定並照樣辦理的意思。

但並非劃上等號,畢竟簡任十四職等是文官的職等列表,然直轄市副市長並非常任文官,方於法條上以其職務「比照」簡任十四職等代之。


以下有資料有法律用語表,供參~

http://secretary.npue.edu.tw/ezcatfiles/b003/download/attdown/0/Do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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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91
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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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541

TO 樓上的Kenson Yang大大:這跟準直轄市和直轄市並無差別~

 

地方制度法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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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300

「比照」跟「為」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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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49

TO尹泰大大~

還是不太了解您的意思= ="

所以副市長還是14職等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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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091
TO尹泰大大 很謝謝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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