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分割遺產之遺囑,其間期超過十年者,該遺囑效力如何?
(A) 全部無效
(B) 超過十年之部分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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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3492), C(352), D(123), E(0) #149713

詳解 (共 4 筆)

#309492

民法 第 1165 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4 條   
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過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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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005
不動產=30年
動產=5年
遺產=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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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64
筆記:共有物分割 遺產分割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分割遺產之方法 )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第八百二十三條   (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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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24

遺囑效力

不動產=30年
動產=5年
遺產=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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