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應於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其登記期限自何時起算?
(A)應自公司章程訂立後起算
(B)應於創立會完結後起算
(C)應自公司負責人就任後起算
(D)應自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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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64), C(140), D(424), E(0) #370006
統計: A(278), B(64), C(140), D(424), E(0) #370006
詳解 (共 4 筆)
#1188893
1.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申辦。
2.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董事長就任後15日內申辦。
3. 公司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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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1190
(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三條 :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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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710
(C)與(D)比較:因公司法第8條中,公司負責人有很多,但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只有董事
公司法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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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724
- 第 2 條
-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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