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規應經上級政府核定者,若上級政府逾期不為決定,則地方得如何處理?
(A)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B)上級政府若逾期不為決定,則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C)報請行政院公布或發布
(D)報請內政部公布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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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930), C(57), D(19), E(0) #169794

詳解 (共 1 筆)

#303394
地方制度法 第三十二條   (地方行政規則之發布程序與生效條件 )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但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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