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金額指新臺幣多少?
(A)一千萬元
(B)二千萬元
(C)三千萬元
(D)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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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9), B(29), C(105), D(10), E(0) #243941

詳解 (共 3 筆)

#121097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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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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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135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9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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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729

移民法細則 修改成9

與母法一樣都是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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