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核准外國人在臺工作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且若臺中市政府在丙公司的請求下,決定由臺中市政府直接聘僱具日文專長的乙女,以參與丙公司的城市行銷工作,但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拒,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B)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內容與私法人不同
(C)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聘僱外國人
(D)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與私法人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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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3265), C(375), D(194), E(0) #488853
統計: A(413), B(3265), C(375), D(194), E(0) #488853
詳解 (共 8 筆)
#1324294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A)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錯,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仍可以為私法契約(無高權色彩的私經濟行政),自然可以主張契約自由。
(B)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內容與私法人不同 →對,公法人的權利跟私法人不同,例如公法人一般認為沒有隱私權。
(C)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聘僱外國人 →錯,聘僱可能是僱傭契約,公法人可以為私法契約。
(D)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與私法人締約→錯,同A、C之解釋。
(A)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錯,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仍可以為私法契約(無高權色彩的私經濟行政),自然可以主張契約自由。
(B)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內容與私法人不同 →對,公法人的權利跟私法人不同,例如公法人一般認為沒有隱私權。
(C)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聘僱外國人 →錯,聘僱可能是僱傭契約,公法人可以為私法契約。
(D)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與私法人締約→錯,同A、C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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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655
(A)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錯,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仍可以為私法契約(無高權色彩的私經濟行政),自然可以主張契約自由。
(B)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內容與私法人不同 →對,公法人的權利跟私法人不同,例如公法人一般認為沒有隱私權。
(C)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聘僱外國人 →錯,聘僱可能是僱傭契約,公法人可以為私法契約。
(D)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與私法人締約→錯,同A、C之解釋。
(B)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內容與私法人不同 →對,公法人的權利跟私法人不同,例如公法人一般認為沒有隱私權。
(C)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聘僱外國人 →錯,聘僱可能是僱傭契約,公法人可以為私法契約。
(D)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與私法人締約→錯,同A、C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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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675
堅定~高考上榜 高一上 (2014/07/03 10:59):38人
基本權之主體:
(一)自然人:(A)大學生
(二)法人:
1.私法人=>(B)私人公司
2.公法人:原則上不得作為基本權的主體(行使公權力時),例外為
(1)公法人基於私人地位而主張私法上之權利時(ex.訴訟權)
(2)公法人之存在係具有受特定基本權利保護之目的,則該公法人亦得因此享有基本權利
3.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
國立大學:行政機關(但有學者認為公立大學得主張學術自由之基本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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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418
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聘僱外國人嗎?或外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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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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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31
地方自治團體 不是公法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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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673
其實這題目跟敘述沒有太大關係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A)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錯,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仍可以為私法契約(無高權色彩的私經濟行政),自然可以主張契約自由。
(B)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內容與私法人不同 →對,公法人的權利跟私法人不同,例如公法人一般認為沒有隱私權。
(C)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聘僱外國人 →錯,聘僱可能是僱傭契約,公法人可以為私法契約。
(D)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與私法人締約→錯,同A、C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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