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或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將其所知悉他人之犯罪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報告舉發者,稱為:
(A)告訴
(B)起訴
(C)自訴
(D)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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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58), C(112), D(5850), E(0) #196313
統計: A(563), B(58), C(112), D(5850), E(0) #196313
詳解 (共 4 筆)
#215222
所謂告發是指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刑事訴訟法上的告發有兩種,分別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前者稱為權利告發,這項權利行使與否,聽任知悉犯罪者的自由;後者稱為義務告發,這項義務是法律所明定,義務人沒有自行斟酌之餘地。
第二百四十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二百四十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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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79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
「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
「公訴」則是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
「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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