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9 依警察機關查獲職業性大賭場認定基準規定,凡查獲賭博案件,經查明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現金賭資、籌碼為新臺幣多少錢,認定為職業性大賭場?
(A) 60 萬元
(B) 90 萬元
(C) 100 萬元
(D)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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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48), C(1112), D(727), E(36) #1811373
統計: A(49), B(48), C(1112), D(727), E(36) #1811373
詳解 (共 6 筆)
#3749300
警察機關查獲職業性大賭場認定基準
97年8月8日警署刑偵字第0970004611號函頒
107年8月14日警署刑偵字第1070004457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職業性大賭場之認定,並激勵各警察機關加強取締,以維護社會治安,特訂定本基準。
二、基於營利意圖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賭博案件,其不含主持人及工作人員之賭客達八人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職業性大賭場:
(一)為逃避查緝,於賭場設置監視器、影像監視對講機或無線電等通風報信設備,並由主持人以外之人員專責監控。
(二)於賭場配置主持人以外之人員,專責把風、荷官、保鑣、強索賭債、索討重利、記帳或交通接送等任務,分工人員達二人以上。
(三)於賭場查獲現金、支票、其他有價證券或籌碼等賭資,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抽頭金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帳冊記載賭資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有可供質押之財物。
(四)賭場人員經查獲持有槍砲、彈藥或刀械;或提供或販賣毒品,經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
(五)賭場主持人、合夥人或資金提供者,經查明係本署註記之幫派組合成員。
(六)賭場人員使用特製之賭具或其他不正方法詐賭,經依詐欺罪移送。
三、前點以外之賭場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同職業性大賭場:
(一)依附於國內外合法彩券開獎號碼簽賭之六合彩或地下彩券投注站等非法賭博案件,符合前點各款情形之一,且設置傳真線路五組以上或以電腦等裝置進行網路簽賭。
(二)符合本署「查緝網路賭博犯罪工作計畫」C等級以上之網路賭博案件。
已於108.04.08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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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353
賭資:一百萬
抽頭金:十萬
帳冊: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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