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下列有關警察人員的停職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A)涉嫌犯貪污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應先行停職
(B)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一大過情事之一,免職處分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C)持械恐嚇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免職處分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D)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娼妓,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免職處分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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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368), C(32), D(27), E(0) #1811375
統計: A(63), B(1368), C(32), D(27), E(0) #1811375
詳解 (共 7 筆)
#5418784
第 31 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六項應執行原宣告刑之情形。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性交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依第一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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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786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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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111
B:只有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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