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農會會員有以下何種情事者為出會
(A)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B)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C)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D)住址遷離原
農會組織區域
(E)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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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7), B(3719), C(4214), D(4195), E(4062) #3039055
統計: A(3677), B(3719), C(4214), D(4195), E(4062) #3039055
詳解 (共 3 筆)
#6789313
農會法第18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農會法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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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058
《農會法》第十八條明確列出了五種會員「出會」的情形: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對應選項 C)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對應選項 D)
五、除名 [6, 18, 五]。(對應選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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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項與法條對應關係
選項 (A) 和 (B) 屬於法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引用的第十六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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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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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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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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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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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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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情形,故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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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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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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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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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情形 ,故為出會 [6, 18,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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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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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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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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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列於出會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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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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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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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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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列於出會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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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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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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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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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列於出會事由。除名是農會對情節重大危害農會行為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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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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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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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有選項 (A)、(B)、(C)、(D) 和 (E) 均為農會會員出會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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