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 農會會員有以下何種情事者為出會
(A)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B)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C)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D)住址遷離原 農會組織區域
(E)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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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7), B(3719), C(4214), D(4195), E(4062) #3039055

詳解 (共 3 筆)

#5786263
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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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313
農會法第18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農會法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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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058
《農會法》第十八條明確列出了五種會員「出會」的情形: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對應選項 C)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對應選項 D)
五、除名 [6, 18, 五]。(對應選項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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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選項與法條對應關係
選項 (A) 和 (B) 屬於法條第十八條第二款引用的第十六條規定 :
選項
情事描述
法律依據(間接)
法律依據(直接)
(A)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屬於《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情形,故為出會 。
第十六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二款 
(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屬於《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情形 ,故為出會 [6, 18, 二]。
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十八條第二款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直接列於出會事由 。
第十八條第三款 
(D)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
直接列於出會事由 。
第十八條第四款
(E) 除名
直接列於出會事由。除名是農會對情節重大危害農會行為的處分。
第十八條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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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有選項 (A)、(B)、(C)、(D) 和 (E) 均為農會會員出會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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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78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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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出會之情形) 1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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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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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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