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列何者錯誤?
(A)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B)法庭開庭時已有全程錄音、錄影,故得以該錄音、錄影代替筆錄之製作
(C)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D)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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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96), C(38), D(137), E(0) #1651250

詳解 (共 4 筆)

#2508442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六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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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828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六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

前項規定,於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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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155
D選項已修法嘍!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9 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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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540
第 4 條
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法院依第二條第二項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中,如遇有設備故障或偶發之事由,致錄影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其他設備備援。

第 6 條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第 9 條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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