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 以下關於各項法定年齡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B)兒童權利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
(C)根據民法,滿二十歲為成年
(D)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 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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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702), C(213), D(843), E(0) #1534578

詳解 (共 10 筆)

#2303940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

第一條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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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033
第三十一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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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783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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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509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為本公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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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370
第31條第1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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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673
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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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358

回覆樓上,

16-18歲者從事性交易不違反刑法第227條,但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因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1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 所以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會依照本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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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7505

未滿16歲是違反刑法

16-18的話是違反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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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6938

民法於110年修法,滿18歲即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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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206

刑法把它分成非常多的年齡層,年紀越小,處罰越重,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18歲以前,在刑法上都是未成年,至於為什麼特別以  16歲作為分別呢,應該是法律的制定,受到早期認為16歲就是成人的觀念,特別是女生比較早熟,另外台南也有做16歲的習俗,以上~

更:

我看了一些資料,基本上,16歲就有性自主權,所以跟16歲以上之人發生性關係,不違反刑法,這樣講比較精確,至於你要用民法告,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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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21732
未解鎖
(A)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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