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有關有限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限公司股東無論出資多寡,每人一表決權,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B)有限公司之董事可以由非股東之人當選之
(C)有限公司之董事可以為與公司有競爭關係之行為,只要向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D)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統計: A(452), B(2503), C(1258), D(980), E(31) #191333
詳解 (共 10 筆)
一併復習
11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出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有限公司因具有人合性質,故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過半數同意)
(B) 有限公司之股東姓名或名稱,以及各股東之出資額為章程應記載事項,故股東出資轉讓時,應為章程之變更
(C) 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應於設立時,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
(D) 有限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A)公司法第102條
(C)公司法第108條第三項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D)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無限公司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2條
| 第 108 條 |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 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
| 第 108 條 |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 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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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 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 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
答案修正至B、D
第 102 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A)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第 108 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B)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C)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3 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D)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更正一樓D選項
(D)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無限公司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2條←第47條才對
23.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
(B)公司董事必須是公司股東 (X)
(C)董事會為決議時,有利益衝突的董事於表決時必須迴避,否則此一決議無效
(D)每年度會計終了,董事會必須編造相關財務與業務表冊送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決議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464
第108條 (有限公司)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28-1 條 (股份有限公司)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第 192 條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