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有關護照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將護照出售他人,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B)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遺失者,駐外館處得予以補發
(C)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 5 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D)最近 5 年內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3 次以上,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6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統計: A(845), B(1074), C(1290), D(217), E(17) #1402387
詳解 (共 6 筆)
護照條例 104年06月10日修正
(A)(D)---第21條
I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五、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III.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B)-------第26條第2項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C)-------第20條第2款
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備 註: 第24題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考選部更正答案)
B選項當事人也可依據護照條例第20條申請補發 這也是為何B對
如果依據第26條會因為本選項缺乏不及等侯換發或補發此要件 故優先適用第20條
護照條例 104.6.10修正第21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 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 (D)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A),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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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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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將護照出售他人,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D)最近 5 年內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護照,達 3 次以上,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 6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 .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
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
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B)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遺失者,駐外館處得予以補發
(C)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 5 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
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
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