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行政執行法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應作成執行筆錄,但情況急迫得以報告書代之
(C)代履行費用應先估算,命義務人繳納
(D)連續處以怠金前,仍以書面告戒為原則
(E)執行程序終結前,義務人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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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 B(1928), C(1663), D(2055), E(2127) #1802481

詳解 (共 10 筆)

#4040591
B根本不能算對,行為不行為義務包含直接強制以及間接強制,其中僅直接強制可以以報告書代之。

大家是真的會還是只是隨便丟法條上來搪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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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071
強制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之行政執...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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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256

(A)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B)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9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
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C)行政執行法第29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D)行政執行法第31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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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8949
要  旨:有關行政執行之代履行費用,應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可n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n 請查照。n說 明:一、復 貴府 90 年 7 月 20 日 90 府環行字第 357806 號函。n 二、查行政執行法(以下稱行執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負有行為義n 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n 定人員代履行之。為避免代履行後,義務人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n 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同條第 2 項復明文規定,由執行機關估計其n 數額,命義務人先行繳納(該條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義務人此n 項應先行繳納之代履行費用,性質上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逾期n 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可移送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n 行法第二章規定執行之。n
資料來源: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360-3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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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533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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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880
為避免代履行後,義務人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n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所以C才需先繳錢 --法務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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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791

(A) 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不正確,行政執行機關



「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機關才是「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V(B) 應作成執行筆錄,但情況急迫得以報告書代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報告書代之。



不包含  「間接強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作成執行「筆錄」。



V(C) 代履行費用應先估算,命義務人繳納
 
 
正確,代履行費用應先估算,命義務人先繳納,再代履行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以下比較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移送機關   ()   預納,()   向義務人取償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   ()   預納,並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5條但書規定   ()   向義務人取償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V(D) 連續處以怠金前,仍以書面告戒為原則
 
正確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I.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II.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定相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V(E) 執行程序終結前,義務人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正確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I.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
 
II.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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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124
第 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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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591
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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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242
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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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65467
未解鎖
A行政執行法4: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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