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行政執行法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應作成執行筆錄,但情況急迫得以報告書代之
(C)代履行費用應先估算,命義務人繳納
(D)連續處以怠金前,仍以書面告戒為原則
(E)執行程序終結前,義務人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統計: A(739), B(1928), C(1663), D(2055), E(2127) #1802481
詳解 (共 10 筆)
大家是真的會還是只是隨便丟法條上來搪塞啊。
(A)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B)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9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
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C)行政執行法第29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D)行政執行法第31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要 旨: | 有關行政執行之代履行費用,應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可n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
|---|---|
|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n 請查照。n說 明:一、復 貴府 90 年 7 月 20 日 90 府環行字第 357806 號函。n 二、查行政執行法(以下稱行執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負有行為義n 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n 定人員代履行之。為避免代履行後,義務人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n 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同條第 2 項復明文規定,由執行機關估計其n 數額,命義務人先行繳納(該條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義務人此n 項應先行繳納之代履行費用,性質上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逾期n 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可移送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n 行法第二章規定執行之。n | |
| 資料來源: |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360-362 頁 |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A) 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不正確,行政執行機關
「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機關才是「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V(B) 應作成執行筆錄,但情況急迫得以報告書代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