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下列哪些措施須經相對人民之請求,警察始須為之?
(A)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B)因致相對人受傷,施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C)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失之補償
(D)交付人民異議理由紀錄書
(E)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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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270), C(2793), D(3023), E(2544) #3100868

詳解 (共 3 筆)

#5811879
26.下列哪些措施須經相對人民之請求,警察始須為之?

警察要做→
(A)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事由
(B) 因致相對人受傷,施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人民請求後警察才做得→
 
(C) 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失之補償
(D) 交付人民異議理由紀錄書
(E) 違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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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899
下列哪些措施須經相對人民之請求,警察始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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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377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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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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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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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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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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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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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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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應於有損失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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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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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題(複選) 題幹:哪些措施須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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